好意让同学搭车赔了119万

 

  宁波的柳先生带着老同学郑女士,驾车去外地参加老师的追悼会。谁知路上出了事故,造成郑女士高位瘫痪。随后,郑女士起诉柳先生,索赔240万元。近日,经宁波市海曙区法院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柳先生同意补偿郑女士各项费用119万元。

  “驾驶员有保障乘客安全的法定义务,一旦造成乘客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,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——‘善意同乘’不是免责依据。”昨日,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来晓明告诉早报记者,通过这个案例,有必要提醒即将在“十一黄金周”出行的市民:与亲友结伴驾车出行一定要注意交通安全,“即使事先有责任承担的约定,一旦出了车祸也是无效的。”

  老同学要索赔240万

  柳先生和郑女士是20多年的老同学,又同在宁波工作。2005年5月,一位老师在浙江丽水市去世了,同学们商量一起去参加追悼会。5月13日,柳从某单位借了辆“丰田佳美”,郑女士搭车一起去丽水。

  当天,在途经杭甬高速公路萧山段时,一辆卡车从左侧超车,斜插到他们的车前方。正驾驶车辆的柳急踩刹车,往右猛打方向,避过了卡车,但自己的车撞到了右侧护栏。由于没系安全带,坐在后排的郑女士头部遭猛烈撞击。经医院诊断为颈椎受损严重,高位瘫痪,伤残鉴定1级。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鉴定,柳避险不当是造成事故的原因,负全责。

  “两人是老同学,关系也不错,柳也支付了郑八九万元的医药费。”柳先生的代理律师、浙江众信律师事务所的刘慧杰说,由于双方对补偿金额的分歧较大,2006年6月,郑女士向海曙区法院起诉,索赔240万元。

  “善意同乘”共担风险

  这场官司打了一年多,由简易程序改为合议庭审理,但一直未判。郑女士的代理律师、宁波明州律师事务所的董国忠表示,事实并非是被告方说的“郑要求搭车”,而是柳主动邀请郑女士一起去,“即使郑是免费搭车,柳也应担负保障她安全的义务。”

  “交警只是认定事故直接责任,但郑女士受伤与她没系安全带也有关系”,刘慧杰认为,其当事人的行为是“善意同乘”,“出发点是好的,不管是主动、被动,双方应该分担风险。”他表示,各地的同类司法判例,多以补偿或部分赔偿的形式结案。同时,起草中的《侵权法》专家建议稿也提出交通工具提供者应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。

  最后,在海曙法院调解下,根据过错相抵的原则,由柳、郑共同承担责任,柳同意补偿郑119万元。同时,车辆所有人、宁波某单位将负连带清偿责任。

 
  稿源: 河西晨报 编辑: 韦亮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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